
5岁女童被废弃电线杆砸中身亡,责任谁承担?
五岁女童被废弃电线杆砸中身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事责任应由谁承担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对于此悲剧的发生,相关部门需深入调查事故原因,明确责任归属,应加强对废弃物的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于家属的悲痛,社会各界表示深切慰问,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妥善处理此事,以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5岁女童被废弃电线杆砸中身亡,责任归属如何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若不能证明无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
此即“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责任方,旨在强化对受害者的保护。
在本案中,废弃电线杆的产权归属成为责任划分的关键。
电线杆曾用于电力传输,电力部门作为原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证明其已履行废弃设施的拆除或移交义务;产权已转移至通信、广电等单位,则需通过杆体编号、建设档案等证据明确新管理人。
产权不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实际控制或使用该设施的单位可能因“管理人”身份担责。
街道办作为基层公共区域管理者,未履行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义务,亦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框架。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需对场所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履行“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义务。
法理基础源于“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即特定领域内的主体需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避免第三人遭受危险。
该义务包含三层内涵:
1. 硬件安全保障,经营场所的设施需符合安全标准,存在隐患时应设置警示标识或隔离措施;
2. 人员安全保障,安排巡查人员制止危险行为,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额外保护;
3. 制度安全保障,建立隐患排查、应急处理等长效机制。
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损害,管理者需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管理者在未尽到防范义务时承担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在公共设施管理领域,安全保障义务延伸至对废弃设施的处置。管理者明知设施存在倒塌风险却未拆除、加固或设置警示,即构成“消极不作为”的过错。
本案中,电线杆长期废弃且无人管理,周边居民曾多次反映隐患,而管理者仍未采取行动,则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