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营兴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1 月 2 日 10 时 19 分许,利津县利津经济开发区东营兴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285.19 万元。
经调查认定,利津县利津经济开发区东营兴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火灾事故是一起太阳能光伏板及其连接线路发生电热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发现:东营兴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宏建 2.5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板及其连接线路(位于利津县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西院西车间西墙自南向北第四根立柱附近房顶上方),发生电热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兴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建设阶段工程质量把控不严格,光伏组件线路未按照规定[1]进行敷设。项目建成正常运行后,未对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线路老化破损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
2、鹏远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双方安全管理工作事项、权力、义务和责任,并明确具体安全管理人员,对承租单位管理不足。
3、县能源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不深入,利津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网格工作开展不扎实,导致企业运维管理不严,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1、兴祥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由利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张*芬,兴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3],由利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