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干股亏损需共同承担吗?权威解读来了
关于干股亏损是否需要共同承担的问题,权威解读指出,干股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其亏损承担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干股的亏损由持有干股的股东承担,但如果存在合同或协议约定共同承担亏损的情况,相关当事人需按照约定共同承担,干股亏损的承担并非一成不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导读:干股作为商业实践中常见的激励工具,因其未出资而获股份的特性常引发法律争议。干股作为未出资而获的股份,核心问题在干股持有人是否需要一起承担公司亏损?其权利义务是否受法律保护?下面小编将结合祥光法律规定,为大家来梳理解答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干股亏了要一起承担吗?
干股亏损是否需共同承担,核心取决于干股持有者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及双方的明确约定。
从股东资格角度,若干股已完成工商登记或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确认股东身份,即便未实际出资,仍需承担股东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亏损时,需按持股比例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若干股仅仅为口头约定或未载入法定文件,未形成实质股东身份,本质为“虚拟股权”,则亏损承担按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明确约定共担亏损的,需依约履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干股持有者仅享有分红请求权,无需承担亏损。
需特别注意,若干股基于违法情形产生,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受贿型干股,因本质属违法所得,不存在合法的亏损承担基础,相关权益不受保护且需承担法律责任。
干股受法律保护吗?
干股受法律保护需满足“合法性”与“确定性”两大前提,具体依据《公司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界定。
合法干股的核心特征是未出资但获得股份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具备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要件:
1.需通过书面协议、公司章程等明确持股比例、权利范围,口头约定需有充分证据佐证合意存在。
2.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或形成有效的股东身份认可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股权代持协议等,即便未登记,若有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仍可认定权利归属。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的干股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干股持有者可依据约定主张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但法律保护存在明确限制:
1.违法干股不受保护,如《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以受贿论处,相关股权需依法处置。
2.未履行法定程序的虚拟干股,若无法证明股东身份或协议效力,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3.干股持有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其股东权利可能被公司或其他股东限制,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按实际出资比例行使。
此外,以劳务、技术服务等对价获得的“干股”,本质属出资型股权,需按正常股东权利义务规则处理,与无对价干股的保护逻辑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