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男子误触电野猪设备身亡,谁该负责?

访客 2025-07-26 18:50:16 19561
男子误触电野猪设备不幸身亡,引发社会关注,事故责任归属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究竟是谁应该为这起悲剧负责,需要相关部门深入调查,明确事故责任方,这也提醒社会各界加强安全意识,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及防范措施要更加重视,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男子在山中误触电野猪设备身亡,设带电装置捕杀野猪者有什么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性,且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

  设带电装置捕杀野猪的行为,其危险性已远超一般非法狩猎:电网铺设于公共山林,无警示标识,且电压足以致人死亡,完全符合“不特定多数人可能接触”的特征。

  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架设电网捕猎野猪本身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该条款明确禁止使用“电击”等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此类行为可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没收猎获物、工具,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猎获物或价值不足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若电网铺设于非禁猎区但未取得电力施工许可,涉案人员还可能因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被认定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危险物品”,面临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人员架设电网时未设置警示标识、未采取防护措施,主观过错明显。死者家属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捕杀野猪是合法的吗?

  2023年6月,国家林草局将野猪移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名录),标志着其法律保护级别降低。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该法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野猪虽退出“三有”名录,但仍属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受法律一般性保护。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合法捕猎野猪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区域限制:不得在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内捕猎;

  2. 工具限制: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装置、猎套、猎夹等禁用工具;

  3. 目的限制:不得以食用为目的捕猎、交易、运输野猪;

  4. 期限限制:不得在禁猎期捕猎。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猎,情节严重的(如捕猎20只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捕猎野猪,价值达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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